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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08:19  访问次数:1616

亳人社秘〔2020〕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税务局: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1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精神,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企业用工调剂政策

对我市重点企业(指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疫情期间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超过1个月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用工协议和用工人数给予用工企业每人300元的用工调剂补贴。重点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全面启动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中小企业扩大就业政策

(一)吸纳就业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新增就业人数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数核定,失业人员依据失业登记系统核定,原在湖北就业人员依据参保证明、工资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二)稳定就业补贴。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此项政策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享受补贴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和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信、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并免收介绍费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就业人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人均12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亳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发展.doc